申请执行人施文学,教师。被执行人陆理想,教师。被执行人焦静,教师。
申请执行人施文学与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邳议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陆理想、焦静共同偿还原告施文学借款本息31500元,于2013年9月18日前付清,原告施文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陆理想、焦静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被告陆理想、焦静就加付原告施文学违约金5000元(系原告施文学放弃的利息)。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施文学负担。
因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文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琦执行员刘刚执行员戚翔
书记员:纪瑞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