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静,居民。被执行人张成宪,居民。被执行人王月梅,教师。
申请执行人吕静与被执行人张成宪、王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张成宪、王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并应扣除已付利息3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张成宪、王月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月梅的工资帐户已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成宪,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月梅银行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一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的,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执字第01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张宜信执行员孙光献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张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