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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75卢增奖与黄之民、张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邳铁执字第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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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卢增奖,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黄之民,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爱萍,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

关于申请人卢增奖诉被执行人黄之民、张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邳铁民调初字第016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黄之民借原告卢增奖款150000元,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张爱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黄之民不及时履行,加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95元,由被告黄之民负担。

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卢增奖以被执行人黄之民、张爱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之民、张爱萍银行存款200000元,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永刚执行员董可伟执行员冯宪勇

书记员:刘明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