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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恢823荐保胜与苏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2014)邳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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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荐保胜,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体育局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苏月,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体育局职工,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荐保胜与被执行人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苏月偿还荐保胜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6000元,合计136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苏月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防止其转移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月的银行存款137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丁胜利执行员郭峰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