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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邳执字第019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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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长文,居民。被执行人李明,居民。

申请执行人吴长文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调解书:李明偿还吴长文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一次付清,如李明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须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吴长文可就李明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45元由李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银行无存款,同时已轮后查封李明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金钻华庭**幢*单元**8室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执字第019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刘强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王艳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