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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邳铁执字第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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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荣国,教师。被执行人张允敬,教师。被执行人乔富华,教师。被执行人臧诚善,教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荣国诉被执行人张允敬、乔富华、臧诚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张允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荣国借款本金110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两者之和以11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的四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乔富华、臧诚善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石荣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允敬、乔富华、臧诚善负担。”

2014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石荣国以被执行人张允敬、乔富华、臧诚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允敬、乔富华、臧诚善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永刚执行员董可伟执行员程冬冬

书记员:刘明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