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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邳议执字第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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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优良,徐州外贸局职工。被执行人潘祥信,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优良与被执行人潘祥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邳议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祥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优良15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潘祥信负担。因被执行人潘祥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优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议执字第0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琦执行员戚翔执行员魏星

书记员:纪瑞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