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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韦文皇与被执行人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都法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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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文皇,居民。被执行人韦雅娟,农民。被执行人韦艳春,医务员。被执行人韦雅慧,教师。

申请执行人韦文皇与被执行人韦雅娟、韦艳春、韦雅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都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申请执行人韦文皇人民币65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25000元。被执行人如期偿还第一期、第二期的欠款后,第三期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本院即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文皇人民币250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1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强制执行条件已消失,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都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家仲代理审判员:银宗文代理审判员:莫胜同

书记员:韦文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