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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唐运荣与被执行人韦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都法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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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运荣,个体户。被执行人韦加宽,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潘美银,教师。

申请执行人唐运荣与被执行人韦加宽、潘美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韦加宽、潘美银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运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65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义务能力,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1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执行得款6500元,扣除执行费380元,余下61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2044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恢复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都法执字第1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宝国代理审判员:银宗文代理审判员:莫胜同

书记员:唐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