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小芹,又名周小琴,女,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麦永标,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芹与被执行人麦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球审判员:冯志荣审判员:陈健聪
书记员:梁湘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