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惠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冯灶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温翠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汤燕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惠玲与被执行人冯灶土、温翠凤、汤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林国洪审判员:曾金生
书记员:张志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