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廖飞雄与梁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清新法执字第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惠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冯灶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温翠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汤燕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惠玲与被执行人冯灶土、温翠凤、汤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林国洪审判员:曾金生

书记员:张志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