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建球,男,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黄敏锋,男,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建球与被执行人黄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具体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球审判员:冯志荣审判员:陈健聪
书记员:梁湘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