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禤树荣,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刘店灵,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梁金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禤树荣与被执行人梁金河、刘店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国洪审判员:植永强审判员:陈健聪
书记员: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