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禤树荣与被执行人梁金河、刘店灵民间借贷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清新法执字第6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禤树荣,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刘店灵,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梁金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禤树荣与被执行人梁金河、刘店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国洪审判员:植永强审判员:陈健聪

书记员: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