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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长元、王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灵执字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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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长元,男,生于1946年12月19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现住本县。被执行人王虎山,男,生于1967年1月13日,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张长元申请执行王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虎山常年不在村里居住,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2)灵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审判员:杨福太审判员:侯秀锦

书记员:郭建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