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刚。被执行人仪海波。
本院在执行冷刚与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松审判员:牟长征审判员:王教慧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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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冷刚。被执行人仪海波。
本院在执行冷刚与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松审判员:牟长征审判员:王教慧
书记员:王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