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仪美玲,居世。被执行人颜森,居民。被执行人颜彩梅,居民。被执行人王田江,居民。
本院在执行颜森、颜彩梅、王田江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颜森、颜彩梅、王田江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军审判员:孙建梁审判员:赵新刚
书记员:王洪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