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衍军,居民。被执行人孔军,居民。
本院在执行郭衍军与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军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军审判员:孙建梁审判员:赵新刚
书记员:王洪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