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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同升与景光勇等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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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同升。被执行人景光勇。被执行人邓建生。

孙同升诉景光勇、邓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郑帅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