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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广亮与王法东等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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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广亮。被执行人青州儒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被执行人王法东。被执行人张传芬。被执行人张国营。

杨广亮诉青州儒家食品有限公司、王法东、张传芬、张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傅安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