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学键与王静静等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学键。被执行人王静静。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军。被执行人沈建德。

申请执行人董学键与被执行人王静静、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赵建军、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傅安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