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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伟与李景华、孟庆国、赵建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4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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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李景华。被执行人孟庆国。被执行人赵建田。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涛机械配件厂负责人李景华,厂长。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国,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建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田,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李景华、孟庆国、赵建田、青州市华涛机械配件厂、青州市庆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建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