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张希强。被执行人周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昌乐有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该院委托昌乐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