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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麦英与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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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麦英。被执行人贾红梅。被执行人张宏涛。被执行人李太平。被执行人孙玉芳。

本院在执行谢麦英与被执行人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李太平存款4580元,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银行系统,无大额存款,余款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