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麦英。被执行人贾红梅。被执行人张宏涛。被执行人李太平。被执行人孙玉芳。
本院在执行谢麦英与被执行人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李太平存款4580元,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银行系统,无大额存款,余款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