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扈建森。被执行人闫成旺。被执行人李建明。
本院在执行扈建森与闫成旺、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钟长亮代理审判员:刘希庆代理审判员:冀迎磊
书记员:曲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