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福亮与房显功、陈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8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福亮。被执行人房显功。被执行人陈凤云。

本院在执行陈福亮与被执行人房显功、陈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房显功及妻子潘爱华的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