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福亮。被执行人房显功。被执行人陈凤云。
本院在执行陈福亮与被执行人房显功、陈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房显功及妻子潘爱华的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