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振广。被执行人黄金玉。被执行人王红艳。被执行人李洪亮。被执行人孟兆山。被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魏建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广与被执行人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