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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振广与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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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振广。被执行人黄金玉。被执行人王红艳。被执行人李洪亮。被执行人孟兆山。被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魏建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广与被执行人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