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志忠被执行人郭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忠与被执行人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曰明审判员:张恩厚代理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唐贤红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闫志忠被执行人郭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忠与被执行人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曰明审判员:张恩厚代理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唐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