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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闫志忠与郭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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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志忠被执行人郭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忠与被执行人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曰明审判员:张恩厚代理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唐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