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强吉。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肖希山。
申请执行人韩强吉与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立国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