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连英。被执行人:李培军、谢春红。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纪昌宝在你处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永涛代审判员:刘峰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周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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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连英。被执行人:李培军、谢春红。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纪昌宝在你处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永涛代审判员:刘峰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周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