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双。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
茌平县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所有的在XXXX村楼房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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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双。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
茌平县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所有的在XXXX村楼房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