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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双与孙景国、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茌法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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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双。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

茌平县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景国、刘春玲所有的在XXXX村楼房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