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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微执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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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贺某。

杨某诉被告贺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申请人张某履行了担保义务,并向被执行人贺某追偿。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某的存款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