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张某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张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