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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左晓芹与张春城、姚春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9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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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左晓芹被执行人:张春城被执行人:姚春玉被执行人:杨彩霞被执行人:姚化勤

该案为左晓芹诉张春城、姚春玉、杨彩霞、姚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4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树立执行员郭腾

书记员:冯洪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