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强被执行人:李涛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2)潍民终字第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李涛付秀田所有的鲁G×××**运输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鲁G×××**轿车、鲁G×××**、鲁V×××**号车已履行完全部责任,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鲁G×××**轿车、鲁G×××**、鲁V×××**号车在你处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