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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华芝与张子波、李明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法执字第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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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华芝被执行人:张子波被执行人:李明会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寿侯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明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水岸嘉园35号楼西单元3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