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成与杜刚、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4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赵兴华。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杜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新街262号房屋一套(寿改字第14463号,面积65.58平方米)。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