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赵兴华。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杜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新街262号房屋一套(寿改字第14463号,面积65.58平方米)。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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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赵兴华。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杜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新街262号房屋一套(寿改字第14463号,面积65.58平方米)。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