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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乐福与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寿执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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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乐福被执行人:张立忠

申请执行人马乐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寿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乐福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寿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