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乐福被执行人:张立忠
申请执行人马乐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寿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乐福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寿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