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兆文。被执行人:郭福华。被执行人:林立红。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自愿为郭福华交款2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郭福华名下2011093666、201109366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汉涛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