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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兆文与郭福华、林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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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兆文。被执行人:郭福华。被执行人:林立红。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自愿为郭福华交款2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郭福华名下2011093666、201109366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汉涛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