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殿国。被执行人:张学栋。被执行人:张学平。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审结,该案(2013)寿侯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平名下鲁V×××**本田雅阁轿车、鲁V×××**捷达轿车车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汉涛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