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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光文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3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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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光文被执行人:杨明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04月25日审结。该案(2013)寿羊民初字第455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所有的鲁V×××**轿车一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杨明所有的鲁V×××**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洪江审判员:崔广华审判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