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红琴,女,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黄骏,男,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徐蓓蓓,女,住址同上,系被告黄骏之妻,。
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琴、黄骏、徐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400元。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红琴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3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红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