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汪清与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字第017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培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武四妹,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汪清与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汪清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4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培友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金山小区住宅楼204室房屋。但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汪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培友、武四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利顺审判员:陈立华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姚玉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