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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太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

(2014)太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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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梅赛南,男,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杨林,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梅赛南诉唐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杨林正在服刑期间,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建华审判员:程文格审判员:朱劲松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