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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元虎与朱永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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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固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彭元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永奎,男,1970年2月29日生出,汉族。

申请人彭元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永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学军审判员:朱红卫审判员:王春明

书记员:代志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