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元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永奎,男,1970年2月29日生出,汉族。
申请人彭元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永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学军审判员:朱红卫审判员:王春明
书记员:代志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