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传培,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板桥乡石门垭村6社**。被执行人贺天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 被执行人党雪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天刚、党雪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贺天刚、党雪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268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世清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