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杨传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天刚、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游执查字第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传培,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板桥乡石门垭村6社**。被执行人贺天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 被执行人党雪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天刚、党雪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贺天刚、党雪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268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世清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