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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某申请执行肖某、何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游法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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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长安被执行人肖波被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廖其瑞

将被执行人廖其瑞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商业城1-3号门面一间(含其所分摊的土地)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长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武君执行员曾山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龚传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