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长安被执行人肖波被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廖其瑞
将被执行人廖其瑞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商业城1-3号门面一间(含其所分摊的土地)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长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武君执行员曾山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龚传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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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长安被执行人肖波被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廖其瑞
将被执行人廖其瑞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商业城1-3号门面一间(含其所分摊的土地)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长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武君执行员曾山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龚传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