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兴平被执行人肖勇
一、将被执行人肖勇所有的位于绵阳经开区塘汛镇三元村二社使用面积为130.45㎡的国用土地(绵城国用第12251号)折价1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兴平抵偿被执行人肖勇的借款1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王兴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剑审判员:曾山审判员:陈江
书记员:龚传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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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兴平被执行人肖勇
一、将被执行人肖勇所有的位于绵阳经开区塘汛镇三元村二社使用面积为130.45㎡的国用土地(绵城国用第12251号)折价1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兴平抵偿被执行人肖勇的借款1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王兴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剑审判员:曾山审判员:陈江
书记员:龚传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