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向春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羊正聪、羊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游执查字第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春燕,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涪江村**,现住绵阳市跃进路北段**。被执行人马正聪,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被执行人羊小苹,女,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游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正聪、羊小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正聪、羊小苹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51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