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春燕,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涪江村**,现住绵阳市跃进路北段**。被执行人马正聪,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被执行人羊小苹,女,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游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正聪、羊小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正聪、羊小苹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51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