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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游执查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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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被执行人王永川,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住,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中科小区**附** 被执行人张雪莲,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0日,住绵阳,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望江街**附**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83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