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被执行人王永川,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住,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中科小区**附** 被执行人张雪莲,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0日,住绵阳,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望江街**附**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83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