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国怀,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被执行人龚小钟,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8日,住绵,住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兴民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小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小钟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89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世清
书记员:龚传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